有关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探讨

【例】:四川省幸福集团公司所属两个公司成都吉祥公司和成都如意公司,其中,成都吉祥公司由四川省幸福集团公司(占股51%)和成都太阳公司(占股49%)共同投资1000万于2000年组建而成,成都如意公司由四川省幸福集团公司(占股75%)和美国月亮公司(占股25%)共同投资2000万组于2002年组建而成。问:2008年,成都太阳公司欲将其在成都吉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四川省幸福集团公司,美国月亮公司欲将其在成都如意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四川省幸福集团公司,有哪些涉税事项?工商注册变更是否可行?

工商注册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4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幸福集团公司对成都吉祥公司和成都如意公司100%持股不存在法律障碍。
涉税事项:
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主要需要的涉税事项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1、营业税:
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政策依据:《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对于转让方转让钦州公司的股权行为,不论债权债务如何处置,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1)成都吉祥公司和成都如意公司:因仅仅是股东和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故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特别说明:如意公司因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未满10年,由于外资撤资,是否需要补缴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款?应补缴以前年度的减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规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二)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成都太阳公司和美国月亮公司: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可按规定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
(3)四川省幸福集团公司:收购股权的成本,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契税:
不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184号)的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184号)的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4、土地增值税:
因不涉及土地转让,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183号)的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