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者每年自行报税
个人所得税均采取个人年终集中申报制度,这样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对重点税源进行监控,也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但还需要有配套措施跟上。 高收入者要自行报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这也是个税法修改后首次对高收入者实行的新办法。
年所得12万元以上应申报 《办法》总共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办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怎么计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年以内,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所有收入合计达到12万元。 除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以外,须如实申报的还包括以下情形: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一年中的所有收入都要申报,但是《办法》也明确规定,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一些项目可以不予计算。 《办法》称,可以从个人的收入中扣除的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首先是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免税所得。 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其次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是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举例来说,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多种方法办理申报 按照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以今年为例,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说。 《办法》还规定,年所得超过12万的纳税人因故需要延期纳税申报的,必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便、适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不申报将受处罚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效有待检验 专家评论说,从国外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均采取个人年终集中申报制度,这样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对重点税源进行监控,也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这个方向是正确的。 不过,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看,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隐蔽性,而且存在大量现金交易,银行和税务部门还没有实行联网,所以即使采用申报制度,税务部门可能并不因此获得完全真实信息,所以要靠纳税人自觉履行申报义务还有较长的路要走,还需要有配套措施跟上才行。 就像现在有第二职业的人或者投资股票、房产的人,他们的收入可能完全达到要缴个税的标准,但由于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并没有及时缴纳,而且量多面广,靠现有税务部门的力量根本不能掌握有效信息,那查处也无从下手。 一般来说,通过此次实行申报,税务机关可扩大重点监控高收入对象的范围,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分析,税务机关可从中发现涉税疑点和个人少缴、漏缴税款问题,为税务检查提供案源,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