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印刷行业涉税风险要点


产品盘亏应当转出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存货盘亏属正常损耗则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属非正常损失则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印刷企业日常经营中发生的产品非正常的盘亏损失,其耗用的购进纸张等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发生损失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但是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1、原材料,全额转出。


  2、印刷企业库存商品,按原材料分配额转出;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原材料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原材料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库存商品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边角料的销售收入要计税

 印刷企业日常经营中会产生一些剩余边角料或者不合格废品,将这些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卖给个人或其他企业,常常忽视了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给企业埋下了涉税隐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额(即销项税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因此,企业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剩余边角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金。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5月份又下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对该相关事项再次作出明确规定: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自购纸张印刷的税务处理

某单位是一家印刷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用自己购买的纸张进行印刷,要如何缴税?


  答:2005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即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受托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单位可以依据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